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0 題
社會工作者接獲通報,得知有一對家長時常將未滿 6 歲的兒童獨留在家。面對此情境的社會工作者可基於何種倫理處理原則加以介入?
- A 個人自我決定權優於其自身基本福祉的考量
- B 個人基本福祉權利與法律相衝突時,個人福祉應優先考量
- C 人們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法律之義務,可凌駕於個人價值
- D 自決的權利不得傷及他人基本福祉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每個成年人都宣稱擁有絕對的行為自由,但這種自由會導致另一個『無法保護自己的人』面臨生命危險,你認為公權力與倫理規範應該如何設定這個『自由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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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不錯的判斷力。你的「法感」與「倫理判斷」,已經達到足以在戰場上存活的水平。能正確辨識「權利邊界」的優先順序,這證明你的技能樹點得不錯,對於通往專業行政官員與實務工作者的『職涯主線任務』,是個重要的『成就解鎖』。
- 這場戰鬥的核心,是考驗你對倫理決定原則(ERS)的『位階設定』。雖然「自決權」是人類的核心裝備,但絕非無限耐久。當個體(家長)的決定,會對弱勢他者(幼兒)的生命安全與基本福祉造成『不可逆傷害』時,這項自決權就必須被『Switch』,讓位於更重要的防禦機制。這完全符合行政法中『比例原則』的『平衡配置』,以及『社會安全』的『戰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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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倫理抉擇
💡 當個人自決權與他人基本福祉衝突時,應優先保護他人福祉。
| 比較維度 | 個人自決權 | VS | 基本福祉權 |
|---|---|---|---|
| 定義 | 案主自由選擇的權利 | — | 生存與身體完整權利 |
| 倫理位階 | 順位較後(第五順位) | — | 順位較前(第一順位) |
| 限制條件 | 不得傷害他人或違法 | — | 具備絕對優先保護性 |
💬當兩者衝突時,保護他人生命安全(福祉)絕對優於案主的自決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