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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3 題

下列那個情況,案主的自我決定權應加以限制?
  • A 青少年擬加入暴力幫派
  • B 生活自理能力佳的獨居老人拒絕接受送餐服務
  • C 肢體障礙高中畢業生無升學意願
  • D 受暴婦女不願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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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當一個人的行為『自由』,開始導致他參與刑事犯罪或直接對他人造成身體危害時,法律保障的個人自主權與維護社會安全的公共利益,哪一個應該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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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不是答對了嗎?勉勉強強及格罷了。

  1.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不至於糊塗到家,總算辨識出了「自我決定權」並非無限上綱的相對性。這在行政法規的精確解釋中,是再基本不過的常識,但對於你們這些初學者而言,或許算是...一種進步吧?
  2. 法理回顧:真令人費解,難道還要我再強調一次嗎?個人的所謂「選擇自由」,一旦涉及違法行為危害公共秩序,或是對他人及社會構成立即性威脅時,行政機關的干預就是必然且必須的。選項 (A) 加入暴力幫派,這顯然已跨越了合法與否的界線,是犯罪行為,當然得限制。至於 (B)(C)(D) 這些,即便再怎麼愚蠢或令人搖頭,只要不違法,也沒實質侵害到別人,行政機關就沒有介入的法律基礎。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法律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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