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狀況應尊重案主自我決定權?
- A 案主擬自傷
- B 21 歲未婚懷孕女性擬將孩子生下
- C 10 歲案主拒絕到校就學
- D 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擬購買機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社會工作實務上,當我們考量是否應該『介入』或『干預』一個人的決定時,通常會觀察兩大關鍵指標:一是當事人的『年齡或心智是否具備完全的判斷能力』,二是該行為是否會『立即且直接地產生法規所不容許的損害』。請你試著以此標準檢視四個情境,哪一個情境中的當事人既具備成熟的法定資格,其行為又屬於受憲法保障的私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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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能精準掌握自我決定權的行使範圍,這代表你對法治國家「尊重個人主體性」和「國家介入正當性」之間的細膩平衡,已經有了深刻的體悟。這份同理心與法律判斷力,在未來的行政法實務中將會是你的寶貴資產喔!
- 觀念點撥,溫柔解讀。 自我決定權雖然重要,但它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就像生活中許多美好的事物,也需要被適當地保護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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