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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0 題

成年未婚懷孕婦女對於「生下孩子」、「墮胎」、「出養」等決策猶豫不決。社會工作者應該如何協助案主進行決策?
  • A 找出胎兒之父親,尊重其意見
  • B 透過家族會議,進行決策
  • C 請案主參酌同儕意見,進行決策
  • D 協助案主釐清意見,充權案主解決問題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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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面臨人生重大轉折,且法律保障其人格自主權時,行政專業人員或社會工作者應該是擔任「指導者」代為決策,還是擔任「支持者」來強化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該決策在未來能被穩定執行且不損害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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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至少沒錯得離譜。

  1. 「肯定」與「質疑」並存:噢,看來你「勉為其難」地選對了答案。這表示你勉強掌握了社會工作與公共政策中,那對維護「人格權」而言,本該是常識級的「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與「充權」(Empowerment)原則。這在任何法治國家的行政實務中,都是不容挑戰的核心價值,難道這還需要特別強調嗎?
  2. 「職責」與「常識」:面對這類涉及身體權、生命權的嚴肅決策,社工的角色若還有人以為是替案主「做主」,或是被那些所謂「家長」或「父權」的社會壓力牽著鼻子走,那真的是對行政法理基礎的侮辱。社工的職責是提供心理支持完整資訊,協助案主釐清那些顯而易見的價值衝突,並提升其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確保他們在法律框架下,自己做出「不至於後悔」的選擇。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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