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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第 四 題

四、為降低航空運輸服務無預警停業或結束營業時對航空市場穩定性之衝擊,我國航空法規乃嚴格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事前應提出周延且可行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請說明其所謂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那些內容?若民用航空運輸業及其負責人違反前述規定,其罰則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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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民用航空法》中的「防範無預警停飛條款」(即俗稱的復興航空條款)。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用航空法》第48條(停業計畫應載內容)與第110條之3(負責人及法人的刑事罰則)。答題時須精準區分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與執行機關(民航局)的權責,並明確點出針對負責人課以「刑罰」而非僅有行政罰,以展現對修法背景與法源依據的高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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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停飛或倒閉(如過去復興航空、遠東航空無預警停業事件)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勞資糾紛並衝擊國家航空運輸市場穩定,我國《民用航空法》特增訂防範機制,強制業者事前申報計畫,並大幅提高違規之刑事及財產罰責。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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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停業規範與罰則
💡 航空業停業須經核准並附計畫,違者處負責人刑責與法人罰金。
  • 依民航法第48條,停業前應擬訂計畫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 計畫內容須包含:消費者權益維護、員工權益處置及交通部規定事項。
  • 依民航法第110-3條採雙罰制:負責人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罰金。
  • 法人部分除負責人受罰外,公司亦科以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金。
🧠 記憶技巧:計畫三要件(客、員、他)、責任雙軌制(人刑、法金、證廢止)。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民航局核轉交通部」的兩級程序,或忽略負責人須負刑事責任之機制。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管理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之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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