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法規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委辦機關核定之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限發布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生效
- 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會之自律規則,原則上由該代表會發布,並報直轄市政府備查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條例得訂定罰則,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生效
- D 自治條例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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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法位階與權力劃分中,對人民權利造成侵害或限制的「行政罰(如罰鍰)」,其授權來源是否應隨政府層級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若是一個最基層的自治單位(如鄉鎮級),在法律沒有特別強調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自行決定對居民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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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由前述明文可知,僅有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法條並未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條例訂定罰則之權限,因此選項 C 敘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條例得訂定罰則為錯誤,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地方法規立法權限
💡 僅直轄市及縣市自治條例可設罰則,鄉鎮市及原住民區無此權。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縣(市) | VS | 鄉鎮(市)、原住民區 |
|---|---|---|---|
| 罰則制定權 | 有權設定罰鍰或行政罰 | — | 無權設定罰則 |
| 法規種類 |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 |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 核定機關 | 行政院或中央各部會 | — | 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
💬罰則制定權是區分高層級與基層自治團體立法權的核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