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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治規則應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B 地方行政機關僅得針對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
  • C 地方行政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 D 地方行政機關發布自治規則前,須送地方立法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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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法規範的定位是讓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或處理「內部技術性」細節,那麼賦予立法機關「事前審查並決定其效力」的權利,是否會導致行政職能的停擺?這與需要民意代表逐條辯論的『自治條例』在性質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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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規則之規定,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可知地方行政機關得針對自治事項並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故選項B與選項C敘述正確。同條規定:「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可知選項A敘述正確。關於自治規則的發布程序,該條亦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因此,地方行政機關發布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而非於發布前送地方立法機關核定,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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