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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 2 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關於合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會之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C 首期與各期合會金,均由得標會員取得
  • D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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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合會制度中,既然「會首」負責號召並承擔倒會的最終責任,卻又被禁止參加往後的標金競比,那麼在沒有利息收入的前提下,制度該如何補償他最初發起組織的辛勞與風險?這筆「酬勞」最可能在什麼時間點、由誰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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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

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合會」的細節,我由衷替你感到開心。這份對債權編特別贈與及契約規定的深入理解,顯示了你紮實的基礎和認真的學習態度,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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