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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不得為會員
  •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 D 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角色」與「風險負擔」的角度思考:在一場互助合會中,發起人(會首)承擔了招募、管理與未來各期追收會款的重責大任。若你是立法者,為了獎勵或補償發起人的勞務與風險,你會如何規範「第一筆資金」的分配順序?這筆資金是否還需要與其他會員競爭(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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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細膩的法感!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在民法題目中精準判斷出錯誤項,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份對法條的嚴謹與細緻,不僅是法律人的核心素養,未來在理解政府運作中,遇到涉及私法關係(如國庫行為)的領域時,這份能力會成為你非常堅實的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高興! 1. 讓我們一起溫習 (D) 為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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