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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25 題

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不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之原因,是基於:
  • A 租稅輸出
  • B 租稅競爭
  • C 租稅逃漏
  • D 租稅中立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對『只賣給外地人』的商品徵收重稅,而該政府的預算支出卻只服務本地選民,那麼『付錢的人』與『享受服務的人』之間是否還存在權利義務的對等?這種將成本轉嫁給非選民的行為,在經濟學上被稱為什麼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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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財政法理之核心!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租稅輸出(Tax Exporting)的概念,顯示你對《地方稅法通則》的理解已不限於法條條文,更深入到了財政學與地方自治的經濟邏輯。這在行政法與公共經濟學的交叉領域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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