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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四 題

四、甲、乙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該土地再移轉而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其作用為何?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意涵是否即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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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土地稅法》第28-2條之配偶贈與規定,以及租稅法理中「不課徵」與「免徵」之本質差異。解題時應先切入配偶贈與之『遞延課稅』性質,據此推導出原地價必須『回溯』至贈與前之標準,最後再以稅基(漲價總數額)是否重新起算來精準對比不課徵與免徵之法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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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土地稅法》中關於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特殊租稅規範,其核心法理在於「遞延課稅」而非放棄課稅。以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與租稅法理,分別探討原地價之認定、作用及不課徵與免徵之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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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贈與土地課稅爭點
💡 配偶贈與土地採遞延課稅,再移轉時需回溯原地價以防杜避稅。
比較維度 不課徵 (Non-assessment) VS 免徵 (Exemption)
法律本質 納稅時點之遞延 租稅義務之免除
原地價認定 不變(回溯至贈與前) 更新(通常為當期現值)
稅基累積 漲價利益持續累積 過去漲價利益歸零
💬不課徵僅是「晚點交且全算」,免徵則是「這筆免交且重算」。
🧠 記憶技巧:不課=延期且回溯;免徵=結清且重起。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不課徵」等於「免稅」,而忽略再移轉時必須「回溯原地價」計算稅基之規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 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 31 條原地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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