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四 題
四、甲、乙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該土地再移轉而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其作用為何?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意涵是否即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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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土地稅法》第28-2條之配偶贈與規定,以及租稅法理中「不課徵」與「免徵」之本質差異。解題時應先切入配偶贈與之『遞延課稅』性質,據此推導出原地價必須『回溯』至贈與前之標準,最後再以稅基(漲價總數額)是否重新起算來精準對比不課徵與免徵之法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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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土地稅法》中關於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特殊租稅規範,其核心法理在於「遞延課稅」而非放棄課稅。以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與租稅法理,分別探討原地價之認定、作用及不課徵與免徵之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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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土地課稅爭點
💡 配偶贈與土地採遞延課稅,再移轉時需回溯原地價以防杜避稅。
| 比較維度 | 不課徵 (Non-assessment) | VS | 免徵 (Exemption) |
|---|---|---|---|
| 法律本質 | 納稅時點之遞延 | — | 租稅義務之免除 |
| 原地價認定 | 不變(回溯至贈與前) | — | 更新(通常為當期現值) |
| 稅基累積 | 漲價利益持續累積 | — | 過去漲價利益歸零 |
💬不課徵僅是「晚點交且全算」,免徵則是「這筆免交且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