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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行政處分?(5 分) (二)試說明行政處分之成立條件。(12 分) (三)倘若欲撤銷違法或不當原因的行政處分,有那些機關可撤銷原行政處分?(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行政處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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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政處分」,應立即直覺聯想《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的法定定義。作答時需精準寫出法條原文的五大核心要素,並適度舉例航港實務上的處分(如罰鍰、廢止證書)以符合考科特性並增加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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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其特徵(核心要素)包含:(1) 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2) 須為公法上之行為;(3) 須為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4) 須為單方之行政行為;(5) 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實務應用上,例如航政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依《船舶法》對違規船舶所有人處以罰鍰,或依《航業法》撤銷、廢止航業經營許可及註銷許可證,皆屬於行政處分之具體展現。

小題 (二)

試說明行政處分之成立條件。(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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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直接聯想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對「行政處分」的明文定義。將法條內容拆解為六大成立要件(行政機關、公法事件、具體事件、單方行為、對外性、法效性)逐一標題化並簡述內涵,最後輔以航港法規實務舉例,即可完整涵蓋評分重點並展現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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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行政處分之成立,須完全符合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明定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論述】 一、法律依據

小題 (三)

倘若欲撤銷違法或不當原因的行政處分,有那些機關可撤銷原行政處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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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中有關「撤銷」的規定。依據不同救濟與監督途徑,可有條理地將撤銷機關分為「原處分機關(職權或訴願自省)」、「上級機關(職權監督或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司法審查)」三類,分點論述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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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行政處分若具備違法或不當之瑕疵,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人民權益保護,法律賦予特定機關撤銷原處分之權限。 【論述】 得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之機關,依其發動途徑與法源依據,主要分為下列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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