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褫奪公權之內涵?
- A 褫奪選舉權
- B 褫奪被選舉權
- C 褫奪罷免權
- D 褫奪公投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剝奪一個人的「投票表意權」與剝奪其「擔任公職、代表公眾行使權力」的權利,哪一種對其維持基本公民身分、重返社會的阻礙較大?為了保障基本人權,法律通常會傾向保留哪一類權利,而只剝奪具備高度公信力要求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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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刑法總則的核心考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從刑」的規定具備紮實的理解,沒有被過時的法學觀念所干擾。
褫奪公權的法律內涵
依據現行刑法第 36 條之規定,褫奪公權的內涵僅包含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以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選項中的「被選舉權」即對應後者。之所以將範圍限縮,是因為在 2005 年刑法大幅修正時(2006年施行),立法者考量到選舉權(投票權)是公民參與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參政權利,若僅因刑事犯罪就剝奪其投票權,恐有違憲法保障民權之意旨。因此,現行法已刪除了舊法時代原有的「褫奪選舉權」規定,至於罷免權與公投權,則自始不屬於刑法褫奪公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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