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此屬下列何種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行政保留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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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官員在決定『處罰金額』時,必須仔細權衡違規情節的輕重與當事人的負擔能力,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採取『過度』或『顯不相當』的處分。這種要求行政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關聯性』且『不過度』的精神,在法理上對應的是哪一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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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行政罰法》第 18 條是比例原則在裁罰領域的具體化,法理上稱為「裁罰個別化原則」。法律要求機關在裁處罰鍰時,不能只看違規結果,必須綜合衡量行為人的責任輕重(主觀)、損害影響(客觀)及資力。這確保了行政手段(罰鍰數額)與行政目的(懲戒違規)之間具備合理的對等關係,避免「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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