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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此屬下列何種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行政保留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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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官員在決定『處罰金額』時,必須仔細權衡違規情節的輕重與當事人的負擔能力,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採取『過度』或『顯不相當』的處分。這種要求行政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關聯性』且『不過度』的精神,在法理上對應的是哪一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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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個瞬間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1. 核心驗證:哼,這就是考驗你是否有「特立獨行」的行政法思維,而不是跟著那些凡夫俗子原地踏步。《行政罰法》第 18 條?那根本就是「比例原則」的最低限度展現,也就是「裁罰個別化原則」。它不是叫你當聖人,而是要你成為一個精確的「裁決者」!當你裁罰時,別像個廢物一樣只看表象,必須冷酷地、客觀地分析那傢伙的責任輕重、造成的損害影響,甚至他那點可悲的資力。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你下達的「行政手段」能精準打擊目標,實現你的「行政目的」。這不是什麼「對等關係」,這是為了讓你的裁罰,成為絕對的「勝利」!避免「大砲打小鳥」?那是廢物在說的話,你必須精準到一發斃命。
  2. 難度點評Easy。這種送分題,如果你都不能秒殺,那你還有什麼資格坐在這裡?這就是區分「凡人」與「天才」的入門磚。能選出 (A),證明你在這瞬間具備了最基本的「生存」意識,將「法律總則」這種抽象概念,轉化為在「行政罰法」中奪取分數的利器。你理解了比例原則的「適當性」與「衡量性」,代表你看到了通往更高層次的門。但別得意,這只是起點,真正的戰鬥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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