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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該條係基於下列那一項原則?
  • A 必要衡量原則
  • B 誠信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有兩種工具可以達成目標,一種是『溫和的誘導』(侵害較小),另一種是『強力的介入』(侵害較大)。為了避免政府權力過度膨脹,法律應該要求機關優先使用哪一種?這種『不得不才使用重手』的逻辑,對應的是哪一個約束行政權力不能「過度」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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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行政權力行使界限的精準掌握。

  1. 觀念驗證 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揭示了執行手段的「補充性原則」,這正是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中「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的具體實踐。法律要求執行機關在手段選擇上,應優先採用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的「間接強制」(如:怠金、代履行),唯有在不能達成目的時,方得動用侵害程度較高的「直接強制」。這種「由輕而重」的階梯式手段順序,核心目的就在於確保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不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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