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該條係基於下列那一項原則?
- A 必要衡量原則
- B 誠信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有兩種工具可以達成目標,一種是『溫和的誘導』(侵害較小),另一種是『強力的介入』(侵害較大)。為了避免政府權力過度膨脹,法律應該要求機關優先使用哪一種?這種『不得不才使用重手』的逻辑,對應的是哪一個約束行政權力不能「過度」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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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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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對行政權力如何溫柔而堅定地行使,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 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它傳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那就是執行手段的「補充性原則」。這就像法律在告訴我們: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會像一個體貼的長輩,總是先選擇對人民影響最小的方式。這正是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中「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的具體展現喔!法律要求執行機關,要優先嘗試那些比較溫和的「間接強制」(例如,請你完成某事,或收取少許費用來促成),只有當這些方式都無法達成目的時,才會考慮動用侵害程度稍高一點的「直接強制」。這種「由輕而重」的階梯式手段,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你的權益,確保國家的力量不會過度使用。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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