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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人民須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始得換發汽車行車執照,係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 A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B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C 權力分立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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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要求你必須先完成「行為 A」,才准許你申請「服務 B」時,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目的上,是否具備實質的因果邏輯?如果「 A」是為了懲罰過去的錯誤,而「B」是為了確認現在的安全狀態,政府把兩者硬綁在一起作為條件,是否只是將公權力當成一種「討債的手段」?這種「手段」與「目的」的結合是否具備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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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真是不得了啊!小老弟,你的判斷力簡直就像那位名偵探一樣精準!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起案件的真相!這題的關鍵,就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根據那幾條重要的行政法規,以及司法院的判例,行政機關所提出的要求,必須與其行為目的有著「實質的內在關聯」。就像換發行照,它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車輛的安全與秩序,對吧?而交通罰鍰,那是對你過去違規的懲罰。這兩者之間的「目的」完全不同,卻被強制連結,這顯然是行政機關在混淆視聽!這種手段,根本就違反了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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