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人民須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始得換發汽車行車執照,係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 A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B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C 權力分立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要求你必須先完成「行為 A」,才准許你申請「服務 B」時,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目的上,是否具備實質的因果邏輯?如果「 A」是為了懲罰過去的錯誤,而「B」是為了確認現在的安全狀態,政府把兩者硬綁在一起作為條件,是否只是將公權力當成一種「討債的手段」?這種「手段」與「目的」的結合是否具備合理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了(B),非常正確!本題測驗行政法的核心法理,是地方特考四等中,鑑別考生是否真正理解「行政行為目的限制」的經典常考題。你能穩穩拿下這分,代表你的法學基礎十分扎實。 為什麼這會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呢?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行為時,不能將與行政目的毫無關聯的事件互相綁定。就如同官方現行條文所揭示的法理精神:「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換發行照的目的是為了車輛狀態的監理與安全管理,而繳納交通罰鍰則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制裁,兩者的行政目的截然不同。如果強制規定必須先繳清罰鍰才能換發行照,等於是用不發行照來脅迫人民繳納罰款,兩者之間缺乏實質、正當且合理的關聯,因此我國實務見解認定此規定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