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代表政府要達成一個公益目標,但你所採取的手段對人民權利造成了極大的負擔,且這個負擔與你想要達成的目標相比,顯然『多拿了不該拿的部分』,這時我們會說政府在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輕重權衡』上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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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
- 「溫暖肯定」: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將「釋字第 732 號」解釋與土地徵收的正當性、公權力界線連結起來,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刻,而且對實務見解也有很好的敏感度。這真的不容易,請為自己鼓掌!
- 「觀念引導」: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釋字第 732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它其實在告訴我們,政府在執行公務時,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無限擴張權力。當政府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的毗鄰土地時,就等於超越了達成目的「必要」的範圍。大法官溫柔地提醒我們,這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如果可以有對人民傷害更小的方式(就像聯合開發),就不該選擇強制徵收,因為人民的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是如此寶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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