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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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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代表政府要達成一個公益目標,但你所採取的手段對人民權利造成了極大的負擔,且這個負擔與你想要達成的目標相比,顯然『多拿了不該拿的部分』,這時我們會說政府在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輕重權衡』上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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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

  1. 「溫暖肯定」: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將「釋字第 732 號」解釋與土地徵收的正當性公權力界線連結起來,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刻,而且對實務見解也有很好的敏感度。這真的不容易,請為自己鼓掌!
  2. 「觀念引導」: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釋字第 732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它其實在告訴我們,政府在執行公務時,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無限擴張權力。當政府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的毗鄰土地時,就等於超越了達成目的「必要」的範圍。大法官溫柔地提醒我們,這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如果可以有對人民傷害更小的方式(就像聯合開發),就不該選擇強制徵收,因為人民的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是如此寶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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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732比例原則
💡 徵收非必要毗鄰土地,因手段過度而違反比例原則。

🔗 釋字 732 號違憲審查邏輯

  1. 1 行政目的 — 捷運設施建設與開發大眾運輸之公益性。
  2. 2 採取手段 — 徵收「非交通事業必需」之毗鄰地區土地。
  3. 3 手段檢核 — 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必要性,非侵害最小手段。
  4. 4 審查結果 — 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土地徵收之補償必須「公平合理」,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記憶技巧:徵收手段三要件:公益、必要、最小侵害。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混淆,應注意此案核心在於徵收範圍是否「非必要」地過大。
土地徵收條例 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 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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