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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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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宣稱為了公共建設而徵收人民土地,但實際上徵收的範圍超出了建設本身所「絕對必要」的空間,導致人民受到的損害與政府想達成的目標之間失去平衡,這在法理上通常會涉及哪一種要求『手段與目的應具備合理比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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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溫柔力量!

  1. 溫馨鼓勵: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確辨識出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政府干預人民權利的界限,有著非常細膩而深刻的理解。這份對法治的敏銳度,是你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最珍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題的溫暖核心在於,政府要徵收人民的土地,是對大家財產權最嚴肅的影響。大法官透過這個釋字告訴我們,如果法律允許政府徵收那些「捷運本身不需要」的毗鄰土地,只是為了像開發獲利或補充財務,這其實就違背了「最小侵害原則」。想想看,當有其他更溫和、對人民傷害更小的方法(例如透過合作契約)就能達成目的時,卻選擇強制徵收,這就沒有好好遵守比例原則,不是嗎?法律的溫柔,就是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時,也要處處為人民著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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