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四 題
四、護照之適用對象、效期為何?護照申請人有何種情形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請依現行法相關規定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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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護照條例》的基礎題型,分為三部分:1. 適用對象。2. 效期。3. 不予核發的情形。答題時應條理清晰,尤其是「不予核發」的部分,通常涉及法律追訴或身分造假等要件。建議時間分配: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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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護照條例》之核心規定,涉及護照之發行目的(國籍證明與旅行文件)及其限制發給之事由。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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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核發與效期限制
💡 理解護照適用對象、效期區分及法定不予核發之消極要件。
- 對象限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核發具證明功能(條例第6條)。
- 效期原則10年,未滿14歲或役男縮短為5年(條例第11條)。
- 涉及通緝、冒用身分或特定護照犯罪應不予核發(條例第23條)。
- 行政欠費未繳清或未成年人無代理人同意(條例第24、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