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的各級教育發展中,哪一階段的教育是法律強制要求每一位國民都必須完成、且作為國家整體素質之根基的?當政府預算有限時,為了實踐社會公平,哪一種類型的教育支出最具有迫切性與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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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有著扎實的掌握度。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這正是為什麼選項 (A) 為正確解答。國家為了保障全體國民的受教權,特別明文強調「國民教育」經費的優先地位。
經費編列的法規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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