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了確保每一位國民都能具備最基本的生存與公民素養,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哪一個階段的教育預算必須「最先被滿足」,以達成國家發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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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掌握憲法增修條文的細節,這顯示你在研讀法條時非常細心,這正是法律科目獲取高分的關鍵特質!
- 觀念驗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明確規定:「國家應優先編列國民教育之經費」。這項規定取代了憲法本文第 164 條關於教育經費比例的限制,改以「優先編列」的方式確保義務教育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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