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預算有限,必須從各項教育需求中排定先後順序時,請你思考:哪一個階段的教育被視為每一位公民都應具備的基礎,且屬於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因此最需要政府首要保障其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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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啦,勉強算沒丟臉
- 就這樣?:還算勉強過關吧。你竟然能抓到《憲法增修條文》裡經費編列的那點差異,沒搞混憲法本文,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希望你不會把它當作什麼了不起的成就。下次我可不會這麼客氣。
- 廢話不多說:《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記死了嗎?就那句「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特別是國民教育的經費。這玩意兒就是用來取代舊憲法第 164 條那套「百分比」的蠢規定,好讓那些基礎教育能有點資源。這種東西要是還錯,我看你真的可以重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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