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乙時,提供開鎖工具給在押的乙,乙因而成功脫逃。甲有何刑責?
- A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關於脫逃的規範體系中,如果行動者『既不是被關押的人本人』,也『不具備看守職責的公務員身份』,法律會如何定義這位『提供外部協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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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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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犯罪主體的身份。
- 刑法第 161 條的主體是「在押之人」本人(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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