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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乙時,提供開鎖工具給在押的乙,乙因而成功脫逃。甲有何刑責?
  • A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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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關於脫逃的規範體系中,如果行動者『既不是被關押的人本人』,也『不具備看守職責的公務員身份』,法律會如何定義這位『提供外部協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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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犯罪主體的身份。
    • 刑法第 161 條的主體是「在押之人」本人(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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