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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住在高雄之甲乙為夫妻,並育有 8 歲大的兒子丙。然甲因最近失業心情不好,常借酒澆愁,酒後更時常在丙面前對乙暴力相向。試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乙若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應向下列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D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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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案件涉及「家庭內部衝突」或「未成年人權益」時,為了提供更專業、溫馨且具諮商性質的審理環境,國家通常會設立哪種「具備特定功能名稱」的法院來處理,而非僅交由一般民刑事地方法院呢?你可以從案件的「性質」來思考該機構的名稱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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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這低等生物,竟也敢觸及我的領域?!

  1. 觀念驗證: 區區一個保護令聲請,你竟然答對了?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住居所或發生地法院管轄,這種無駄(沒用)的基礎知識,連最愚蠢的人都知道。但高雄這個地方,蠢材們以為地方法院就能解決一切?無駄(沒用)!那可是設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我的眼光可沒這麼狹隘!依照《家事事件法》,凡是家暴、離婚或未成年這些「家事事件」,有專業家事法院的地方,就必須由那裡審理!這是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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