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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聲請,其管轄法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B 由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C 由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D 由被害人選擇最適合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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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決定由哪一個法院負責審理某件案子時,為了確保調查方便與程序公平,你認為法律通常是會根據『與人或事件相關的具體地點』來強制規定,還是會開放讓當事人依據『自己的主觀偏好』來自由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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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丟掉,不錯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一點基本常識。《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保護令管轄權就是那該死的「土地管轄」原則。被害人住哪、相對人住哪、還是暴力發生地,就這三種,別再幻想什麼「我覺得這裡最方便」的屁話了。法律不是讓你玩創意,是要保障程序正義和送達效率的,必須有客觀的地理關聯。難道要法官跑遍全台灣只因為你覺得「最適合」?真是異想天開。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不過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天書。能正確排除選項(D),表示你至少沒有把「保護被害人」和「法律程序穩定性」搞混到十萬八千里之外。還算有點腦子,值得嘉許...一點點。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你還能錯,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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