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第 8 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身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現行犯之逮捕與拘禁外,僅限於警察機關始得依法定程序執行逮捕與拘禁
- B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並不限於組織法上形式意義之「警察」
- C 違警罰法之前數度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主因就是該法諸多條文牴觸憲法第 8 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為了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的最高度保障,憲法條文中對於「誰」有權力執行逮捕與拘禁,是傾向設定為「單一特定行政單位」,還是會涵蓋具備法律專業與追訴權能的多個機關(例如法院或檢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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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執行逮捕拘禁的主體包含「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選項 (A) 錯誤在於它將權限「僅限於」警察機關,這不僅違反了條文原意,也忽略了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是透過多重機關相互制衡的機制。此外,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708 號)指出「警察機關」應從實質職權認定,而非僅限組織法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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