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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公同關係?
  • A 祭祀公業關係
  • B 親屬關係
  • C 繼承關係
  • D 合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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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若要形成「數人共同綁定財產且不可隨意處分」的關係,通常需要一個具體的法律原因(例如:一起經商、處理長輩留下的財產等)。單純的「血緣或家庭成員身份」,是否足以讓法律自動判定兩人的所有財產都必須綁在一起,而不能有個人的獨立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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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公同共有是指數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而共有一物,此時各共有人並沒有明確的「比例(應有部分)」。
    • 繼承合夥祭祀公業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其財產在分割或解散前,屬於全體成員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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