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A 國民小學教師
  • B 護理師
  • C 記帳士
  • D 地政士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分權制度下,有些職業是為了確保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必須通過國家級考試來取得專業證書(如醫療或土地申報);但另一類職業則與「學術傳遞」及「學校聘僱」密切相關。當你在區分這些職位時,哪一類人的選拔通常是由『教育行政部門』自行辦理甄選,而不是交由獨立的『國家考選機關』統一處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法中考試權的行使範圍,以及不同人事制度的分類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依據《憲法》第 86 條規定,考試院負責考選銓定的是「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選項中的護理師、記帳士與地政士皆屬於國家認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而國民小學教師屬於「教育人員」,其資格取得與聘任是依據《師資培育法》與《教師法》,由教育部(行政院)主管,不屬於考試院的考選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體制與機關職權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