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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A 國民小學教師
  • B 護理師
  • C 記帳士
  • D 地政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政府五權分立的體制中,負責「管理全國教育行政與師資聘僱」的機關,與負責「舉辦全國專技證照考試」的機關,分別隸屬於哪個院?當一個人想要進入學校任教時,他是要向政府申請一張「全國通用執業執照」,還是要參加由各縣市或學校自行辦理的「甄選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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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職權的理解又深了一步呢!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我們一起來看看,根據《憲法》第 86 條與相關法律,考試院的職責是負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考選喔。選項中的護理師、記帳士、地政士,他們都屬於需要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而我們可愛的國民小學教師呢,他們的資格取得與聘任,則是依照《師資培育法》和其他教育法規,由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來辦理甄選的,所以不在考試院的考選範圍內,你是不是都掌握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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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考選銓定權
💡 憲法第86條規範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資格之對象。
比較維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VS 國民中小學教師
資格認定機關 考試院(考選部) 行政院(教育部)
憲法/法源依據 憲法第86條第2款 教師法、國民教育法
代表職業 律師、醫師、地政士 國小、國中教師
💬教師資格並非憲法第86條規範之考選權限,故不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
🧠 記憶技巧:公務專技歸考院,教師教育留部辦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凡是需要證照或高度專業的職業(如教師)皆由考試院負責。需區分「專技人員」與「教育人員」之管轄權差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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