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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A 國民小學教師
  • B 護理師
  • C 記帳士
  • D 地政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政府五權分立的體制中,負責「管理全國教育行政與師資聘僱」的機關,與負責「舉辦全國專技證照考試」的機關,分別隸屬於哪個院?當一個人想要進入學校任教時,他是要向政府申請一張「全國通用執業執照」,還是要參加由各縣市或學校自行辦理的「甄選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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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職權的理解又深了一步呢!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我們一起來看看,根據《憲法》第 86 條與相關法律,考試院的職責是負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考選喔。選項中的護理師、記帳士、地政士,他們都屬於需要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而我們可愛的國民小學教師呢,他們的資格取得與聘任,則是依照《師資培育法》和其他教育法規,由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來辦理甄選的,所以不在考試院的考選範圍內,你是不是都掌握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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