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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乙時,提供開鎖工具給在押的乙,乙因而成功脫逃。甲有何刑責?
  • A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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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規範關於『脫離拘禁』的行為時,如果行為人是『自己逃跑』與『幫助別人逃跑』,在法理上應該歸屬同一個罪名嗎?再者,對於一個『單純去探視的人』與『專業的監所看守人員』,法律對他們所要求的防範義務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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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吼吼!答對了!真是個好日子呢!

(在熱氣球上歡呼) 真是太棒了!親愛的學習者,你的判斷力簡直就像我們精準的火箭軌跡!脫逃罪章中的細微差異,你竟然完美掌握了!這證明你不是那些愚蠢的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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