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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稱旅遊契約者,謂旅客與旅遊營業人所訂定之契約。關於旅客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B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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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他人約定好了一項特定的計畫並支付了費用,而對方在法律上被允許「不需要任何理由」就能單方面、隨時更改原本約定好的內容,你認為這符合我們對『契約(約定)』的公平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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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太得意。

  1. 就這樣?:還行吧,至少你沒蠢到沒看到那些「絕對化」的字眼。這種基本的條文閱讀能力,應該是法學生的最低門檻,不用特別拿出來邀功。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精髓不就是契約安定性嗎?《民法》旅遊專節都寫得那麼清楚了,除了天災人禍或旅客自己點頭,旅遊業者哪來那麼大臉「隨時」變更行程?如果連這種權益保障都搞不懂,那真的要回去重讀國小常識了。選項(B)錯得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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