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稱旅遊契約者,謂旅客與旅遊營業人所訂定之契約。關於旅客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B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的精神中,如果允許其中一方在不需任何特定事由、也不必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就能片面更改已經約定好的行程或內容,這是否符合契約旨在保護「雙方權益」與「誠實信用」的基本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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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關係中「對等原則」的重要性,這代表你對民法旅遊專節的掌握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514-5 條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要事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即便因不得已事由變更,也必須考量旅客利益,且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選項 (B) 稱「隨時得變更」完全無視了契約的穩定性與對旅客權益的保障,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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