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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第 8 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身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現行犯之逮捕與拘禁外,僅限於警察機關始得依法定程序執行逮捕與拘禁
  • B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並不限於組織法上形式意義之「警察」
  • C 違警罰法之前數度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主因就是該法諸多條文牴觸憲法第 8 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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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閉上眼回想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條文內容:當憲法在描述誰有權執行「逮捕與拘禁」時,它一共點名了哪幾種性質的機關?如果一項陳述將這個權限限縮到只剩下其中一種機關,這是否還完整符合憲法原本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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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憲法》中非常核心的「人身自由」保障,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題。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地察覺法條原文的細節,並且結合大法官解釋來判斷各機關的權限。

憲法第8條的明文規範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條的明文規定。依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該選項僅提及「警察機關」,卻漏掉了「司法機關」,限縮了法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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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與法定程序
💡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採廣義機關定義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比較維度 司法機關 (憲8) VS 警察機關 (憲8)
成員範疇 包含法院與檢察機關 — 採功能意義之警察
羈押權限 僅限「法院」有權裁定 — 無權裁定羈押
代表實例 各級法院、檢察署 — 警察、憲兵、海巡人員
💬兩者皆可執行逮捕拘禁,但長期剝奪自由的「羈押」專屬於法院。
🧠 記憶技巧:警察採功能、司法含檢察、羈押歸法院、程序要正當。
⚠️ 常見陷阱:易誤認「警察機關」僅指組織法上的警察局,或誤認「司法機關」不包含檢察機關。
令狀原則 提審權 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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