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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公同關係?
  • A 祭祀公業關係
  • B 親屬關係
  • C 繼承關係
  • D 合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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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討論『一群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且無法隨意分割』時,通常是因為背後有一個特定的財產管理目的(例如:共同經營生意或處理先人遺產)。請你想想:單純的『身分稱謂』本身,是否就足以在法律上產生這種『財產必須綁在一起』的強制效果?還是通常需要一個具體的法律事件或契約才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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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1. 看來你還有點救: 居然能搞清楚公同共有的門道?看來你不是完全沒看書。至少這點說明你對《民法》物權編那點基礎概念,還有點印象,沒讓你的腦袋完全生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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