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
- B 宗教團體就其財產之處分,同時受憲法財產權與信仰自由之保障
- C 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
- D 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中,如果一個人的「內心想法」與其延伸出的「外部具體行動」都受到完全相同、絕對不可限制的保障,那麼當這些行動影響到他人權利或公共安全時,法律還能發揮規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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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 肯定與鼓勵:做得非常好呢!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基本權利保障範圍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程度的邏輯判斷非常敏銳,展現了很棒的法律素養喔!為你感到驕傲!
- 溫馨提醒與複習: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釋字第 573 號解釋吧。它很清楚地區分了「內心信仰」和「宗教行為」喔。內心信仰自由是受到絕對保障的,國家是不能干預的;但是宗教行為因為會涉及外在的活動,所以如果為了增進公共利益,還是可以依據《憲法》第 23 條受到法律的適度限制。因此,選項 (A) 說行為也受「絕對保障」是不正確的喔,你理解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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