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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

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有關其停留許可與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
  • B 應經雇主申請工作許可
  • C 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 D 經許可後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其聘僱許可期間,不得逾臨時停留許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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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害者剛從被剝削的環境中脫困,法律若規定他必須『先找到雇主,並由雇主代為申請』才能合法工作,這對於急需自立且需要避免被特定人士掌控的受害者來說,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或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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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特別法」與一般就業規範的差異,顯示你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法律邏輯掌握得十分扎實,非常有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之所以 B 選項錯誤,是因為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為了避免被害人再次陷入受制於人的困境,法律賦予他們自主性。他們不需要透過雇主,而是可以「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這與一般移工必須由雇主發起申請的邏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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