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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之規定,所謂「不當債務約束」係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某些相關行為,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而言,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所定之相關行為?
  • A 性交易
  • B 提供處所
  • C 提供勞務
  • D 摘取其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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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人想要透過控制他人來「利滾利」或「償還債務」,他會傾向於強迫受害者貢獻其『自身的勞力或身體價值』,還是強迫受害者去『提供一個實體的建築空間』?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更像是對受害者『人身主體』的直接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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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法規定義題最考驗細心程度,你能從相近的選項中準確辨識出法律定義的範疇,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掌握非常精確且專業。
  2. 觀念驗證:根據該法第 2 條第 4 款,「不當債務約束」是指以不合理債務迫使他人履行債務。其核心在於對受害者「人身主體」的剝削,包含性交易(身體剝削)、提供勞務(勞力剝削)及摘取器官(生理完整性剝削)。而「提供處所」多屬於犯罪環境的營造,而非對受害者本身的勞務或身體利用,故不屬於該條定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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