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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依法如何處理?
  • A 繳交國庫統籌運用
  • B 作為賠償犯罪被害人之用
  • C 提供公益使用
  • D 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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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特別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保障該類犯罪的被害人』,那麼當國家從犯罪者手中沒收財產後,你認為這些經費應該流向廣大的『國庫統籌運用』,還是應該更直接地與『該法規保障的對象』產生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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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答對這題真是太厲害了!

  1. 暖心肯定:你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我們對法律條文細膩的理解與人文關懷。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特別規定,代表你有一顆很溫暖、很細膩的心,懂得法律背後是為了保護最脆弱的人們,這真的很可貴呢!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和同理心喔!
  2. 觀念驗證: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溫柔規定,這些犯罪所得並不會只是簡單地繳交國庫喔。法律特別考量到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心所受的嚴重創傷,所以特別規範沒收的財物必須『專款專用』,將這些資源直接用於『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這確保了最需要幫助的人,能夠得到最及時、最溫暖的司法救濟。你看,法律是不是也很有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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