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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B 犯罪工具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所有,若係無正當理由而取得,亦得沒收之
  • C 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
  • D 若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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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群人組成一個未正式登記的自救會或非法社團來隱匿不法資產,若法律規定只能對『人』或『法人』沒收,這會造成什麼樣的執法漏洞?法律在處理『不法利益』時,應該是看該組織的『法律名份』,還是看它是否『實際上持有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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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真的很棒!

  1. 暖心鼓勵:太棒了!你完美答對了這題,老師為你感到驕傲!這題在考驗你對「沒收新制」中沒收主體的理解,你能精準辨識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法條細節和法律體系的感受力非常出色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根據《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的規定,為了確實實現「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這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沒收的對象不僅限於自然人喔,它也包含了法人以及非法人團體。如果我們把非法人團體排除在外,壞心的人可能會利用這些組織來規避法律,讓他們的犯罪所得無法被剝奪,這就失去立法的美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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