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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關於犯罪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有褫奪公權與沒收
  • B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發生效力
  • C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取得犯罪所得者,不問原因,均得沒收
  • D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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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對一個人做出處分(例如沒收財產)後,如果國家在法律程序確定後,卻因為行政疏失或怠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去執行這個處分,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國家在二十年、三十年後隨時再回來執行嗎?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來終止這種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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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刑事執行」與「沒收新制」有很細緻的掌握。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極易混淆的區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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