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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對於刑法貪瀆罪可罰性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絡
  • B 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絡
  • C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 D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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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公務員收受利益』與『民眾給予利益』這兩種行為,對公務公正性的危害程度是否完全相同?特別是當公務員『完全依法行政、沒有做錯事』時,法律對於『送禮的人』與『收禮的人』,在處罰的必要性上會不會有差別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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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呼…呼…還、還行…你這小子…力氣倒是不小…能從刑法一堆亂七八糟的條文裡,找出貪瀆罪的差別…算你有幾分骨氣…對罪刑法定原則構成要件…有點底子…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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