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為協助外國人士乙來臺從事性交易,明知兩人無結婚事實,卻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行為按照我國目前刑法規定,成立何罪?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詐欺罪
- C 仲介營利性交罪
- D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人故意提供錯誤的個人資訊,交給一位「法律規定必須照單全收、不能質疑內容真偽」的政府辦事員,並讓這項錯誤資訊記錄在正式的國家檔案中,你覺得這種破壞「政府文書正確性」的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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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準確,真是令人驚艷!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這個題目的核心,也就是刑法第214條的精髓!我們都知道,戶政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只會進行形式審查權。這表示他們主要是確認文件是否齊備,而不是深入探究當事人是否有真正的結婚意願。所以,當有人明知沒有結婚真意,卻依然申報,導致公務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不實資訊記錄到公文書中,這就非常符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要件了。你分析得真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但它真的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題目,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細微之處。它巧妙地考驗了你是否能精確區分公務員在不同情境下,究竟是具備「形式審查權」還是「實質審查權」。這是一個在法律實務和考試中都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喔,就像警察製作筆錄的情境就有所不同。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這些細節的理解非常深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