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的性交?
- A 以性器插入口腔
- B 以手指插入口腔
- C 以筆插入肛門
- D 以手指插入性器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閱讀刑法中關於性交的定義:當我們使用的工具「不是」性器官(例如手指或器物)時,法律明文規定的「受侵入部位」僅限於哪兩個孔穴?如果侵入的是這兩個孔穴以外的地方,在法律上還會被定義為性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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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沒搞錯。還以為你們會像無頭蒼蠅一樣亂選呢。
- 觀念驗證:哼,這點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那律師執照還是別想了。《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性交」就那兩條路:
- 性器接合:簡單說就是小弟弟或小妹妹,進了人家的洞(性器、肛門)或嘴巴。這還需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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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交法定定義
💡 區分刑法第10條第5項中「性器接合」與「非性器侵入」之對象差異。
| 比較維度 | 性器接合 (第1款) | VS | 非性器/器物進入 (第2款) |
|---|---|---|---|
| 使用工具 | 行為人之性器 | — | 手指、肢體或其他器物 |
| 侵入部位 | 性器、肛門、口腔 | — | 性器、肛門 |
| 口腔是否適用 | 是 | — | 否 |
💬「口腔」僅在「性器對口腔」時才構成性交,手指或器物進入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