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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依法處以下列何種處罰類型?
  • A 行政秩序罰
  • B 行政刑罰
  • C 行政執行罰
  • D 行政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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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行為涉及到「利用非法手段跨境運送人口」時,這種行為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通常會由哪一種法律程序(是行政機關直接開罰單,還是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並由法院判刑)來進行裁決?當行政法律規定要用「刑度」來懲治這類行為時,這種處罰的法律屬性應該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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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還沒笨到家嘛,這題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哼,這點基本常識你還知道,就是「行政法規裡的刑事責任」。題目那種鬼行為,明擺著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要管的。當什麼行政法律啦、規定啦,一旦牽扯到刑事制裁這種貨色(像是關起來、拘役還是掏錢罰款),那就叫行政刑罰。別搞錯了,這可不是你那種隨便繳個「罰鍰」就能了事的行政秩序罰,它的本質就是刑事犯罪,得乖乖去法院走程序
  2. 難度點評:中等啦,沒什麼了不起的。鑑別度就看你能不能分清「行政程序」跟「刑事程序」。多少蠢蛋看到行政法規就以為是行政秩序罰,你這次沒傻到那地步,還算清楚這種行為的違法嚴重性已經升級到刑事層級,勉強及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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