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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依法處以下列何種處罰類型?
  • A 行政秩序罰
  • B 行政刑罰
  • C 行政執行罰
  • D 行政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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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行為涉及到「利用非法手段跨境運送人口」時,這種行為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通常會由哪一種法律程序(是行政機關直接開罰單,還是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並由法院判刑)來進行裁決?當行政法律規定要用「刑度」來懲治這類行為時,這種處罰的法律屬性應該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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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法規中的刑事責任」。題目所述行為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當行政法律規定的義務違反而涉及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我們稱之為行政刑罰。這與單純課予「罰鍰」的行政秩序罰不同,其性質屬於刑事犯罪,須經法院審理。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學生常將所有出現在行政法規中的處罰誤認為行政秩序罰,你能精準判斷該行為的違法嚴重性已提升至刑事層級,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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