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處以刑事罰?
- A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
- B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活動
- C 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 D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個人不小心違反行政程序(如逾期)』與『主動且有組織地帶領、招引他人規避國境查驗』,哪一種行為對國家安全與邊境秩序的危害性較高,因而更有可能被課以需要坐牢或留案底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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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區辨能力,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責任的加重邏輯掌握得相當扎實!
- 觀念驗證:在該條例中,一般的逾期停留、從事不符許可之活動,多屬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處以行政罰(罰鍰)。但第 79-3 條規定,若是涉及「招攬」他人非法進入對岸,這類具備組織性或仲介性質的行為,對邊境管理與國家安全威脅較大,因此被提升到刑事罰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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