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某甲係為我國有戶籍之國民,戶籍設在桃園市,然因在兩岸均有觸犯刑事犯行,現於中國大陸服刑之中,我國可否根據兩岸兩會所簽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作為法源,而先行將某甲借提回臺灣受審?
- A 可依據該協議第 8 條借提之
- B 可依據該協議第 9 條借提之
- C 該協議尚無自大陸地區借提某甲回臺受審之條文規定
- D 自可依據該協議之相關條文規定,海峽兩岸政府進行協商之後,再將某甲借提回臺受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兩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合作協議時,如果涉及要將「正在對方監獄執行刑罰」的人犯暫時交給另一方受審,這是否會中斷該國的刑罰執行?在法律「明文授權」的原則下,若協議中只寫了『遣返』與『取證』,我們能否直接推論出包含高度主權干預的『借提』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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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目前的合作範圍主要集中在情資交換、取證、緝捕遣返以及受刑人移交。然而,對於「人在大陸服刑中」而要「先行借調回臺灣受審(借提)」的程序,協議中確實尚無條文規定。實務上通常需等當事人在大陸服刑期滿後,再依協議遣返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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