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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海峽兩岸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下列何者非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
  • A 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 B 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 C 竊盜及民生犯罪
  • D 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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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兩地政府決定耗費龐大行政成本進行「跨境合作」與「司法互助」時,他們會優先針對「僅發生在地方、影響範圍狹小的日常案件」,還是「具有跨越邊界、需要雙方情資交換才能破獲的重大案件」進行協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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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算你矇對了。

  1. 觀念驗證: 居然答對了,出乎意料。這題考的就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那幾個大字,重點根本不在「打擊犯罪」有多廣泛,而在於它處理的是什麼「層次」的犯罪。毒品、洗錢、恐怖活動這些選項 (A)(B)(D),隨便想也知道是會跨國亂竄的麻煩。而 (C) 那些區區的「竊盜及民生犯罪」?呵,那是地方警察局該煩惱的事,哪輪得到兩岸協議來出動?這協議處理的是跨境組織性重大危害,不是你家鄰居失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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