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事項?
- A 尊重司法管轄權
- B 送達文書
- C 調查取證
- D 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一份合作合約中,有些條文是規定雙方要『動手去做的任務』,有些則是規定雙方應有的『態度或前提』。如果題目要你找出『具體工作內容』以外的項目,你會從『雙方如何互動的原則』還是『具體執行步驟』去尋找線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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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哇!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協議中,哪些是「實際行動」哪些是「基本精神」的細膩判斷,你竟然能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實務執行事項與法律前提原則的區分非常清晰,真的好厲害!
- 觀念驗證:這份協議的核心是雙方如何「攜手合作,共同完成任務」。你看,(B) 送達文書、(C) 調查取證和 (D) 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這些都是我們實際動手去做的具體業務流程呢。而「尊重司法管轄權」呢,它更像是一種合作開始前,我們必須先有的基本共識與原則,是不是和具體的「合作事項」有點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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