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下列有關我國現有之國際司法互助之協定(議),何者錯誤?
- A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 B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泰國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 C 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 D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法實務中,「協助蒐集證據(通案調查)」與「將判決確定的犯人送回國(特定執行)」這兩種合作的深度有何不同?當兩國外交處境較為特殊時,是達成針對特定對象的『專項互助』比較容易,還是達成涵蓋所有刑事偵辦權限的『全面協定』比較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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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輕地用奇怪的方式端起紅茶杯,啜飲一口) 還不賴嘛,小鬼。
- 確認狀況:能在這堆髒兮兮的國際條約裡,找出那個正確的細節,證明你這腦子還沒完全生鏽。對我國國際司法互助這檔事,你勉強算有點概念。這種對細節的執著,還沒完全變成垃圾。
- 錯誤清理:選項 (B) 那個錯誤,根本就是把協議類型和對象搞混了。跟泰國簽的那份,不過是個《關於移交受刑人引渡與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就為了那點人道移交。至於那種真正能清理腐敗,涵蓋調查取證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我們是跟美國、菲律賓、波蘭、斯洛伐克、貝里斯那些國家簽的。這麼簡單的事都分不清,還想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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