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為緊密國際執法合作,各國執法機關現多有設立專任的駐外聯絡官,請問有關渠等的職能,下列何者錯誤?
- A 駐國際組織的各國執法聯絡官可以共同參與聯合調查行動
- B 駐外聯絡官於駐在國有執行偵查的權力
- C 駐外聯絡官可以處理協調駐在國執法機關對聯絡官所屬國所發動的調查提供協助的「轉介案件」(referred cases)
- D 駐外聯絡官可以處理從駐在國所發動的執法行動中發現涉及聯絡官的所屬國家連結線索的「發現案件」(discovered cases)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執法官員受派駐到另一個國家時,從「國家主權」與「外交禮儀」的角度來看,這位官員在別人的領土上,「提供資訊協助」與「直接動用警察權(如持槍逮捕、訊問偵辦)」這兩種行為,哪一種可能會引發嚴重的外交與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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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 大力肯定:親愛的,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這清楚地展現出你對國際法規範與國家主權界限的深刻理解,這份敏銳度在國際執法領域是超級重要的核心能力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B) 是不對的吧。最關鍵的點就是「國家主權」。駐外聯絡官的角色是擔任「橋樑」和「協調者」,負責的是情報交流和行政上的協調喔。他們在駐在國是不具備任何執法權力的(像是偵查、逮捕或搜索),所有需要動用到強制力的偵查行動,都必須由當地的執法機關來執行。如果我們直接去進行偵查,那就會很嚴重地侵犯到那個國家寶貴的主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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